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,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: (一)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; (二)醉酒導致傷亡的; (三)自殘或者自殺的。 《條例》不將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管理傷亡的情形定為工傷,是因為職工這種傷亡是由于其自身的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的,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規(guī)定,這種行為本身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。此外,將這種傷亡排除在工傷之外,也是大多數(shù)國家的通行做法。 《條例》不將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定為工傷,主要是考慮醉酒是一種個人行為,國家一些法律禁止醉酒后工作,《條例》這樣規(guī)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后工作,減少工傷事故發(fā)生。 《條例》不將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定為工傷,主要是考慮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(lián)系,在這種情形下,職工本人對自身死傷存在著主觀故意,將其認定為工傷,有悖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