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ICC勞工標準(三) :工時
條款內容:
有關商業實踐的研究顯示,生產率降低、離職率以及損傷和疾病的增加與工人疲勞有明顯的聯系。故此,工作周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。另外,除非是緊急或異常情況,一周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在內不應超過 60 小時。每周七天應當允許工人至少休息一天。
條款解釋:
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供應商做到以下幾點:
• 制訂與當地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相適應的每周工作時間表。
• 如果可能需要加班,請提前通知工人。
• 供應商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工作時間,對加班應適當進行補償。不得要求工人每周工作超過60 個小時(包括加班),獲得他們同意的特別業務情況除外。在工作周最大值較少的國家或地區,適用該標準。每周七天,須允許雇員至少休息一天。
•除非當地法律要求另有規定,本規定可能不適用于享受豁免的雇員,包括那些處于行政、管理或專業職位的雇員。
評估建議:
• 審核記錄工作時間的系統以確定時間記錄得準確完整。
• 采訪工人以確定他們是否對供應方的加班政策了如指掌。
• 審核生產記錄和評估供應商避免不必要的或多余的加班。
良好管理范例:
• 供應商按照適用的法律保持和應用支付工人加班費的系統。
• 供應商有一個用于確定生產能力的流程來使加班時間減至最低。
• 向雇員提供工資收據,這些收據清楚地顯示了薪酬,包括加班小時數和加班補償級別。
可能違反情況:
• 缺少工作時間記錄、工作時間記錄不正確或無工作時間記錄。
• 對實際的工作(下班時間工作)時間不支付報酬。
• 加班超出準則中的規定。
• 不提供法定的休息日、節假日和休假。
• 不認可法定的用餐和休息時間。
• 工作時間記錄設備受損。